吉利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了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,规范我校教学督导工作,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,进一步发挥我校内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作用,加强教学监督与指导,根据《吉利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纲要》以及《吉利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教学督导工作实际,特修订本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落实教学督导工作制度和提升学校办学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。学校教学督导工作主要是对全校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、检查、评价和指导,通过多种渠道收集、反馈各类教学信息,强化对教学过程各环节的监控,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。
第三条 学校实行校、院两级教学督导制度
(一)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,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咨询和监督机构,并成立由专兼职督导员构成的校级教学督导组,质量保障处和校级教学督导组是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的执行机构,校级教学督导组实行聘任制, 校级督导员由质量保障处聘任,负责开展对全校教学秩序、教学过程及教学质量的监督、检查、评价、指导工作。
(二)各二级学院成立院级教学督导组, 督导员由学院聘任,并报质量保障处备案,主要负责对本学院教学工作的监督、自评、自查和指导,并配合校级教学督导组的工作。
第四条 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员由热爱教育事业,熟悉国家教育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方针和政策,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,教学经验和教学管理经验丰富,工作责任心强的教师、专家等组成。
第五条 校级教学督导员聘期原则上两年,可连聘连任,在聘期内,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辞聘申请。
第六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职责
校级教学督导组接受质量保障处的工作安排,对学校教师的课堂教学、实践课教学进行听课、检查、评价和指导,对教学管理工作和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,向质量保障处及时反馈督导信息,并提出有关教师发展、教学改革、教学管理改革等方面的建议。其主要职责如下:
(一)执行日常听课制度,按计划完成质量保障处组织安排的听课任务,深入了解课堂教学并进行评价与分析,认真填写听课记录表。
(二)对新聘、新开课教师教学情况开展重点督导,针对教师的教学态度、授课内容、教学方法提出指导和建议,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授课质量。
(三)配合学校对校内外实践教学进行督查,包括实验(实训) 教学环节、专业实习教学环节、毕业设计(论文)和答辩各教学环节的检查与指导。
(四)参与学校期初、期中、期末教学常规检查,并对教学管理实施监督,向质量保障处汇报教学检查情况。
(五)参加教师、学生座谈会,听取师生对专业建设、课程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,了解教学工作的有关情况。核实学生、教师、领导反馈的有关教学质量问题,向质量保障处提出加强与改进教学工作的建议和意见。
(六)根据学校需要,针对教学中存在的重、难点问题,反映较集中的问题,开展专项检查、专项调研。
(七)在日常督导过程中注重教师师德师风的建设工作。
(八)完成质量保障处交办的其他专项工作。
第七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
学院教学督导组由各二级学院负责,对本学院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检查、指导,并对教学质量做出评价,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。其主要职责有:
(一)对学院的教学秩序、教学质量、教学管理等教学环节与状态进行监督、自评、自查和指导。
(二)制订并落实学院督导计划,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督导重点,加强对新教师、新授课程的督导。同时,对于因招聘、评奖、晋升、竞赛及其他需要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价的相关课程也可组织专项督导。
(三)召开学生和教师座谈会,深入了解教学情况,收集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,分析影响教学质量的因素及原因,为学校、学院及时进行调控提供依据。
(四)及时收集、整理、汇总教学督导信息和有关提高教学质量方面的意见和建议,对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,向质量保障处、学院及相关部门反馈信息,提供建议。
(五)根据学院需要,针对教学中存在的重、难点问题,反映较集中的问题,开展专项检查、专项调研。
第八条 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员每学期均需完成一定工作量的听课 任务,校级教学督导员的听课任务由质量保障处负责安排,各二级学院督导组的听课安排由各二级学院自行安排。
第九条 各级督导人员听课后要认真填写《吉利学院听课评价手册》。
第十条 其他专项检查按要求填写相应的检查记录。
第十一条 学期期末及时提交各项督导材料。
第十二条 对督导工作的结论和评价如有异议,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质量保障处提交评价争议申诉的申请,由质量保障处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部门进行复核,并根据各项标准、制度,综合各方意见,予以讨论复议,在接到申诉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给出复议结论。
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原 2022 年1月发布的《吉利学院吉利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》(吉校字〔2022〕7 号)废止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质量保障处负责解释。